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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行贿60万晋升后 又受贿667万

时间:2024-03-29人气:作者: 小编

副县长行贿60万晋升后 又受贿667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宋某毅行贿、受贿案”尤为引人关注。此案揭示了官场腐败的恶劣影响,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打击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在其任职期间,为了谋取个人职务上的提拔,不惜采取行贿手段。

据查,2013年至2014年间,宋某毅两次通过其弟宋某某向时任某市委副书记的徐某(另案处理)转账共计60万元,以换取徐某在职务提拔方面的帮助。这种明目张胆的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组织人事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徐某的帮助下,宋某毅于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顺利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职位,终究只是暂时的,随着案情的揭露,宋某毅的丑行也被暴露。

更为严重的是,宋某毅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自身涉及行贿犯罪,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高达667.9万元。这种双重犯罪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宋某毅的贪婪和道德沦丧。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依法对宋某毅提起公诉。钦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宋某毅的行贿、受贿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依法认定其罪行。

法院认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宋某毅在行贿过程中,为了谋取职务提拔,不惜花费巨资,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了组织人事领域,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

在量刑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宋某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虽然宋某毅在案发后具有一定的坦白情节,但鉴于其行贿、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从重处罚。

最终,宋某毅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