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网络公布了一则案例。
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上海市一家便利店的店长李先生报警称店内物品失窃。
通过监控录像显示,一名年轻人在便利店内挑选了一些商品后未付款便离开。
警方根据录像锁定了该名年轻人,大学生张某。
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张某来到公安局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支付了商品费用。
便利店店长李先生对此表示了谅解。
某区公安分局考虑到情节轻微,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然而,张某对此决定不满,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并非有意盗窃,而是一时疏忽忘记付款。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特征,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就是掩耳盗铃!以为自己不是被抓现行就能逃避责任吗?明明就是心存侥幸,想白拿东西,现在还想倒打一耙,真是脸皮厚得可以!”
也有网友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怎么这样?偷东西还振振有词说是忘记付款,这种借口也太离谱了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了错就要认,别想着钻空子,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利益,还玷污了大学生的形象。
那么,张某声称自己只是忘记付款,并非有意盗窃,这样的辩解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了张某在选择商品时反复观察店员动向,并在确认无人注意后迅速离开,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即便事后张某声称自己是忘记付款,但从行为上看,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的特征。
因此,张某的辩解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另外,为什么张某已经支付了商品款项并获得了店长的谅解,公安机关仍然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呢?
虽然张某事后弥补了损失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但这并不改变其行为本身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即使事后补救也不能否定其先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不过,鉴于张某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且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对其行为性质的一种认可,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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