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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红星新闻反映,因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其患有晚期癌症,她和丈夫面临被房东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7日内必须搬离的境况。
房东张先生则表示,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对病情有所隐瞒,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内去世,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凶宅”,从而导致市场价值贬损。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因租户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例。
▲张贴在租户门外的“解约通知”
房东带人看房时发现租户患癌
担心租售房屋成“凶宅”
王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今年8月12日,为了方便治疗,由其丈夫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在离医院几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由于该房屋被挂牌出售,房东以低于市场价的5500元/月出租,条件是要求租户配合看房。租房时,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违反此约定”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写入了租赁合同。
签订合同后,王女士与丈夫搬入房内居住。那段时间,一直有中介带买家上门看房。直至八月底,房东张先生带人上门看房时,发现了一些“状况”。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租户杨先生与其签订合同时,说了是夫妻二人居住,但并没见到他夫人。后来有一次看房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他夫人的头发全没了。
“因为我的家人也有过这种情况。”张先生说,自己的亲人也曾因癌症住院,看到此情况就引起了警觉。于是他单独把杨先生叫出来,对其夫人的情况进行询问。
张先生表示,当时杨先生也很诚恳,告知了其夫人患癌的事实。
在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后,张先生表示,担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使房屋成为“凶宅”,从而影响出售,提出希望租户尽快搬离。
张先生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中介告诉我,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凶宅’,但买家普遍忌讳这类房产,房价可能因此下跌50万元至100万元。”此外,他还担忧,如果癌症患者病情发展到不可控制的阶段,可能会出现极端行为,进一步加剧房产的风险。
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也提出租户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杨、王夫妇签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是如果因为租户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实上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凶宅”,租房方应赔偿因此而导致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房东一方草拟的“租房补充协议”中写道,乙方在签订原合同时刻意隐瞒其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