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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严惩“机闹”

时间:2026-04-08人气:作者: 小编

两高:严惩“机闹”image.png

4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七条,将于2026年4月9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当前危害民航安全犯罪案件的起诉现状及最紧迫的问题,阐明了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精准界定刑事政策。


首先,《解释》针对擅自打开舱门、在机舱内打架等常见“扰乱飞行秩序”行为的起诉问题,明确指出并非所有擅自打开舱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航空器处于自主飞行状态或飞行中,且擅自打开客舱门危及公共安全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对于航空器在自主飞行前擅自打开客舱门的行为,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然而,该“解释”在确定以暴力手段危害飞行安全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时,采用了列举式方法。它特别明确指出,对民航乘务员实施暴力行为可构成该罪。该“解释”还就扰乱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干扰民航无线电通信等行为的处罚提供了实践指导。


第三,“解释”强调对制造和蓄意散布有关民航飞行安全的虚假恐怖主义信息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该解释规定,扰乱民用航班或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需要安全部队、警察、消防部门或卫生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该行为造成重大社会或经济损失,则构成重罪,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还明确指出,在民用航空飞行安全领域,捏造或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无论明示或暗示),在特定情况下,可认定为捏造和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


第三,该解释明确了危害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该解释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上实施犯罪,且犯罪者在飞行途中被捕的情况下,犯罪发生后航空器原着陆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必要时,为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可由航空器出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机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新闻发布会上,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审理的三起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均涉及伪造和故意散布与民航安全相关的恐怖虚假信息,并因此受到起诉:分别是王谋深案、姜谋案和陈谋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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