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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关掉监控向同居男友泼腐蚀液体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判决网”网站公布了一起刑事案件及相关民事案件。40岁的马某怀疑其伴侣张某有染,一怒之下将管道疏通剂泼向张某,致其重伤,造成二度残疾和五度残疾。马某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赔偿张某超过1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马某与张某同居。2025年6月,马某再次指控张某有染,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愤怒地离开公寓。由于忘记带手机和身份证件,他返回马某公寓取回。马某怒不可遏,将浴室里的管道疏通剂倒入一个塑料容器中,张某开门后,将容器泼向张某的面部和身体,造成其烧伤。张某随后报警。经调查发现,该管道疏通剂含有硫酸根离子。张女士因伤势导致面部和颈部毁容,伤疤严重,被认定为二级重伤,残疾等级为五级。事发后,马某被警方逮捕。
法院裁定,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事发后,马某既未报警,也未拨打急救电话(120)。相反,他从现场移走了证据,表明其缺乏主动性。尽管他到达现场后如实认罪,但这属于认罪,而非自证其罪。辩方辩称,马某的行为是突发且意外的,并无恶意,且“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认定,马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人,明知故犯地破坏了监控摄像头,并在开门后将液体喷洒在张女士身上,导致张女士面部及其他重要部位受伤。这足以证明马某具有严重的恶意,且该行为及其后果符合“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方的论点站不住脚。马某已就张某所称的损失对其进行赔偿,因此应从轻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