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相关报道,王某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王某刚患有精神分裂症。
在羁押期间,即自2022年至2024年的两年间,王某刚的家属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变更对王某刚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均未获得批准。
2024年7月,王某刚在看守所内出现持续性腹痛症状,并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尽管医生进行了全力抢救,但王某刚最终于7月23日不幸去世。
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调查王某刚死亡的具体原因及其与看守所医疗条件之间的关系。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一场悲剧!明明知道人家有精神病还关着不放出来,现在人没了,你们满意了吗?”
也有网友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看是生命面前人人不平等!一个患病的人被关了这么久,连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都得不到,这是哪个年代的事?
那么,精神疾病患者在被羁押期间,其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家属有权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健康状况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是否变更取决于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家属多次提出申请,但可能由于各种因素(如案件性质、治疗效果等)未被批准。
此案例暴露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确保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怀。
另外,看守所是否有义务为羁押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如果未能提供,责任应如何界定呢?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有义务为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若羁押人员出现健康问题,看守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如果因为看守所未能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而导致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在此案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王某刚的病情发展情况、看守所的医疗响应机制以及医疗救治过程中的细节,以明确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据此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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