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滥用七天无理由半年退货手机77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大量申请退货,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了4台手机,并在试用后申请退货。然而,由于路先生近半年内在该平台的退货申请多达77次,平台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了退货请求。路先生随后将手机以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转卖,并起诉电商平台,要求赔偿差价损失4000元。
被告电商平台提交了详细的订单记录,显示路先生半年来在平台的订单总数达到209个,其中手机订单106个,退货订单87笔,手机退货订单77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路先生的高退货率不符合常理,且其频繁购买及退货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原告的行为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也扰乱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路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高雅介绍,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但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要求消费者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也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电商平台也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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