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照顾哥哥3年至病逝起诉分遗产
哥哥生前备受疾病困扰,卧床不起,但无人照顾,妹妹不忍心,将其带在自家照料,不离不弃,直至去世,还给办了身后事。那么,哥哥的遗产,妹妹可以分到吗?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老张生前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结婚十多年后,因为感情问题和妻子离了婚。之后,女儿小张就跟着妈妈生活,父女鲜有联系。
去世前三年,老张突然中风,后卧床不起。年纪大了又生病,但身边又没有个人,妹妹看到哥哥的情况实在不忍心,就将之带到自己家里进行照顾,负责生活照料及看病拿药等,日常吃喝拉撒都在一起。哪怕是后来不得已送到养老院,妹妹也是一直承担监护者角色。一晃三年过去了,直到老张去世,妹妹一直守着,不离不弃,即使大小便失禁,也没有嫌弃而放手。
老张最后进养老院,妹妹是监护人
后来,老张还是走了,丧葬办理等一切身后事,也都是妹妹操持,公墓墓葬的证书也是妹妹拿着。过了一段时间,妹妹发现,哥哥生前的那套安置房悄没声地被过户走了,后来才知道,是哥哥的女儿,也就是自己的侄女小张办了过户手续。因为是唯一子女,所以小张在办理手续时也比较顺利。
老张的墓葬证书持有人是其妹妹
之后,围绕着房产问题,小张和姑姑之间产生了矛盾,并起诉到无锡市滨湖法院。姑姑认为小张明知父亲生病卧床,但不管不顾,日常也没有照看,没有尽到基本的赡养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与此同时,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庭上,小张对父亲生前自己很少与之联系等情况没有反驳,但认为姑姑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房产应由自己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法院没有采纳其辩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