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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喝酒后女友坠亡 男友被判赔69万

时间:2026-03-23人气:作者: 小编

曾某男子与女友张某是一对情侣。2023年3月,两人参加聚会后回家。曾某在浴室洗漱时,张某从客厅窗户跳下身亡。张某的父母随后以疏忽照顾为由起诉曾某。


据“中国判决网”报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某需向张某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672,27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判决书显示,张某的父母称,2023年3月23日凌晨,张某与曾某一同从家中公寓坠楼身亡。两人半小时前刚参加完聚会。张某的父母认为,曾某与张某同居两年,且鉴于张某当时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曾某在两人共同居住的空间内对她拥有完全的监护权。换句话说,张的生命权取决于房间管理员曾先生。作为房间的实际唯一负责人,曾先生有义务监督张女士,保护她免受危险行为的伤害。当时张女士醉酒严重,与他同住一个房间,曾先生显然对她负有积极的责任。


曾先生辩称,当晚两人一起喝酒回家后,他扶女友张女士回到卧室,然后扶她到客厅的沙发上。几分钟后,张女士去洗手间洗漱。洗漱完毕后,她回到房间休息。之后,张女士反复催促并拉着曾先生也去洗漱,曾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说道:“我真烦了,你这么着急干嘛?” 短暂争吵后,被告人去洗手间洗漱。与此同时,曾先生听到客厅窗户传来响声。他前去查看,发现张女士已经从窗户摔了下来。曾某辩称,事发时他并未违反任何不作为义务,已履行了所有义务,且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阻止女友张某的悲剧死亡。因此,他请求撤销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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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裁定中还包含警方对曾某的若干陈述。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过失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告曾某是否对张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不作为义务。如果被告被认定构成侵权,则如何确定其责任程度也成为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曾某与张某曾一同用餐并饮酒。电梯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而曾某则相对清醒。根据张某的尸检报告,其胸腔积液中乙醇浓度为1.99毫克/毫升。因此,被告曾某作为饮酒者,且事发时是该公寓的唯一居住者,对张某负有照护义务。其次,根据曾某向警方的陈述,张某曾多次出现极端行为,例如醉酒后企图自杀。因此,被告在张某饮酒后,理应更加密切地关注其情绪状态,并给予其关怀和安慰。然而,当张某催促他去洗澡时,被告却表现出不耐烦,说了诸如“真烦人!”和“急什么?”之类的话,这可能进一步激怒了张某。第三,事发时屋内只有被告和张某两人。张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情绪不稳定。根据被告的陈述,他当时正在浴室洗澡,听到客厅窗户传来响声,便出去查看,发现张某摔倒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曾某对张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曾某在言语挑衅张某后,将其独自留在客厅。因此,被告未能及时察觉张某的异常行为,也未能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悲剧的发生。综上所述,被告疏忽职守,疏忽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某应当对其自身行为和安全负责。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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