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个人贷款 两部门公布重要新规
3月15日晚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核心在于解决个人贷款息费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问题,要求贷款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清晰明了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一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使借款人能够一表掌握贷款成本信息,帮助借款人理性决策、明白用钱。在分析人士看来,这种“明明白白贷款”的模式,能够为金融机构营造稳健、合规的发展环境,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贷款息费不再“雾里看花”
“3·15”当晚,监管释放重磅信号!《规定》要求,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清晰明了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一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使借款人能够一表掌握贷款成本信息,帮助借款人理性决策、明白用钱,守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助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各方责任,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其中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对于新规的出炉,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新规对互联网信贷乱象形成精准遏制,未来监管或将配套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严厉打击部分违规金融机构、助贷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综合融资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前国家大力推动经济内循环、提振消费,个别机构却违背政策导向,刻意隐瞒分期费、增信费、信息服务费等成本,仅宣传低名义利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既损害消费者利益,也阻碍提振消费政策落地。此次新规从制度层面堵上漏洞,对规范市场、保障政策见效意义重大。
“该规定释放了金融领域强化监管的明确信号,通过对综合费用的明示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消费者在新的监管框架下获得更有力的权益保障。”王红英强调。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则从监管延续性的角度作出解读,他表示,实际上监管部门此前已多次就贷款息费披露、年化利率明示作出要求,本次在“3·15”这一关键节点发布专门规定,是对既往监管要求的集中重申与专项强化。此举释放出持续整治个人贷款市场乱象、压实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明确信号,能够将此前分散的监管要求整合为统一的执行标准,推动个人贷款业务回归透明定价、合规经营的轨道,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