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主为避小狗摔伤 狗主人赔四成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3日电(全媒体记者李广军通讯员陈伟)电动车主人为了躲避小狗过马路,突然刹车摔倒在地,于是将小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3日从浏阳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小狗主人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赔偿电动车车主损失共计6万余元。
近日,郑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村某路段时,突然遇到一只小狗,蹿到路中间。为了躲避小狗,郑突然刹车,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郑李二人无罪s右膝关节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同时要观察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康复锻炼。鉴定结果出具后,双方协商未果,郑某将小狗主人孙夫妇诉至浏阳市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孙夫妇作为幼犬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发现其饲养的幼犬冲出家门后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郑 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某驾驶电动车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紧急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他有重大过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郑某受伤原因、由于自身的过错等因素,孙夫妇应承担40的损害后果%责任,赔偿郑 损失总计超过6万元。
负责本案的法官罗勇表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饲养者需要承担责任“未履行管理义务”为前提。判断是否构成“未履行管理义务”,应结合动物饲养的具体场景、综合分析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饲养者的实际控制措施,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饲养者责任的不当扩张。
本案中,孙夫妇作为养犬人,未采取拴绳等必要措施,导致犬只闯入公共道路发生事故,明显未尽到管理义务,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郑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未充分观察路况、合理控制车速,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不当,有重大过失,依法对自身损失负主要责任。
罗勇提醒,动物饲养者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动物管理义务,避免动物危害公共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驾驶,行车中应当注意安全、在处理紧急事件时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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