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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

时间:2024-06-07人气:作者: 小编

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

4岁女童在医院嬉闹,掉入开水桶遭大面积烫伤,谁该为此担责?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大面积烫伤
2023年6月4日,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人流如织,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
与此同时,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被告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
期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判四方担责
富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