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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偷偷买手机 家长要求全额退款
近日,济南居民王先生向《新黄河报》反映,他上初中的孩子在五一假期期间躲着家人。王先生发现后,要求手机店退款,但协商无果。
据王先生所述,孩子在假期前曾要求买新衣服,但被母亲拒绝了。奶奶见状,给了孩子3000欧元。当天晚上,王先生去提醒孩子休息,准备第二天上学,却发现孩子躺在床上玩一部从未见过的手机。经询问,孩子承认五一假期期间用奶奶的钱买了手机。由于时间紧迫,王先生决定利用周末时间处理此事。
5月10日,王先生带着孩子前往涉事手机店要求退款。店主尚先生向《新黄河》记者解释说,这台手机是二手商品,已经售出,所以无法全额退款。王先生立即报警。警察到场介入后,尚先生提出退款1000元。
据尚先生介绍,这名孩子在假期期间三次光顾本店,每次都购买一部二手手机(1950元)、一个充电器(50元)和一个手机壳(30美元)。尚先生随后要求孩子录制一段视频解释情况。视频中,孩子声称:“奶奶同意买手机了,就算家里人知道了,也不会回来要退款。” 尚先生也向孩子确认了手机确实是二手的。之后,孩子甚至还试图为“同学”购买一部价值300元的手机——实际上就是一部几乎不值钱的新手机。尚先生对此感到怀疑。
由于谈判陷入僵局,尚先生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他认为,对于年满八岁且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儿童来说,购买大件商品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批准。他主张,商店在未核实儿童年龄或未获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手机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5月1日和8日,且儿童录制了父母同意的视频,这表明父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商店目前不应承担责任。
河南泽喜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认为,即使零售商明知买家存在过失,仍然要求录制免责声明视频。然而,该视频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不构成父母同意,因此,即使诉讼仍在进行中,涉案手机购买合同也根据中国法律无效。由于监护人未批准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父母有权要求返还手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交易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后,取得的物品应当返还;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傅健解释说,商家未能出售优质商品显然构成过失,但中央监管部门未能及时监测儿童的情况也构成过失,因此对事件负有部分责任,应当赔偿手机的部分贬值损失。